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2019年12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依据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三条 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围绕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国家意识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兵工作的统筹和管理。
第五条 按党管武装的原则,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任务分配与征集
第七条 各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学院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目标任务下达各学院。
第八条 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义务兵既征集在校大学生,也征集已被学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往届毕业生。
第九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当年征兵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有参军意向的学生在规定时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报名,并下载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两表”),一式两份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汇总后统一上交到学校武装部。
第十一条 选择从生源所在地报名应征的学生,武装部会同学校所属兵役机关对其进行初检初审,对合格学生的“两表”进行签字盖章,交还学生作为生源地应征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二条 选择从学校报名应征的学生,经学校武装部初检初审合格后,由学校组织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并完成定兵。
第十三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到校办理学籍保留、退宿、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在生源所在地被批准入伍的学生,还须将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第五章 复学程序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和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后两年内回到学校武装部报到,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学籍异动审批表》申请复学,并到所在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等单位办理复学、住宿、户籍落户等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获批复学后,向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伍证、学籍保留和复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章 优扶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对应征入伍学生从多方面进行关心关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并充分保证应征入伍学生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回原专业继续学习(原专业撤消的,由学校安排相近专业学习),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程、体育和5个学分的短学期社会实践课程,成绩均计为90分。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以入伍时所在年级为准,入伍前的年级课程按入伍前的培养方案要求,复学后的年级课程,按复学后的培养方案;退役复学后转入新专业学习的,课程要求按学校正常转专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学校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二十三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由学校武装部会同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和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学校奖励1000元,其中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同时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无重大违纪记录,课程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入伍前仍有不及格课程的,由学校在学生入伍前单独组织补考。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含三等功),学校学年奖学金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除外),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后考上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单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可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二十八条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专科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含三等功)专科在校生,在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报名参军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或因个人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征兵工作的完成情况,学校每年评选表彰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并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部(处)、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