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勇于开拓创新的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生),以及由此类学生组成的研究生班级。
第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和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等项目。
第四条 研究生院党委负责全校的评审指导工作。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及师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良;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1)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能够按期修完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优良,上学年度无重修科目,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M=∑MⅰAⅰ/ΣAⅰ;式中Mⅰ、Aⅰ分别为第ⅰ门学位课程成绩和学分数)不低于80分。
(2)积极参加科研和课外科技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论文、论著、译著、专利等)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项目。在全国、省级或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奖或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
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4.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艺体育等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可直接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工作任劳任怨,并取得一定成绩。
3.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2.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称号。
3.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可直接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八条 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班委会团结协作、富有朝气,班干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富有成效。
3.班级学术气氛浓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4.班级能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5.班级同学能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获得各级荣誉称号较多。
6.班级全体成员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安全稳定事故发生。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研究生本人和所在班集体不能参加当年各奖项的评选。
1.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4.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6.有课程不及格。
7.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8.延期毕业的学生。
9.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或宿舍水电费者。
10.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评选比例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人数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15%,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人数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干部的20%,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人数为当年毕业研究生的10%,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的评选个数为班集体总数的10%。
第三章 评选时间与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时间
每年九月评选上学年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先进研究生班集体,每年五月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优秀个人申报表,导师签署意见,经民主评议后提出人选报培养单位。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的评选由各培养单位评选确定。
2.培养单位推选。各培养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照评优条件和比例提出初选名单后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各培养单位将评选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党委。
3.学校审批。研究生院党委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经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凡已获评的先进集体或优秀个人,如查实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